| 关于认真做好我区汽车下乡中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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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3 17:12 文章来源:铜仁地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文件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汽车下乡中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回收服务工作。三轮汽车指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三、在回收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过程中,严格核实所报废的车辆车主信息,据实填写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虚假开具、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