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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2009-05-13 13:07  文章来源:地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附后)精神,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执法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请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本区域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数(商业、物资、外贸)统计后报地区商务局。
  二、各单位对《中小企业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于5月8日前报地区商务局。
  联系人:傅丽霞      电话(传真):5223432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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